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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庞红刚
联系方式:0934-8889960
注册时间:2009-03-30
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2号(瑞信村镇银行六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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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宫河镇东里村金星砖厂与被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培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1025民初31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东里村金星砖厂(以下简称金星砖厂)与被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中公司)、孙培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星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锋、被告泰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培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星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中公司支付原告砖款1234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泰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泰中公司承建了正宁县宫河镇西里村幼儿园校舍建设工程,该工程由被告孙培洲具体负责。2016年5月26日,孙培洲与原告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约定90空心砖每块0.49元、标砖每块0.29元,商定后孙培洲支付原告砖款10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方雇佣驾驶员曹孝平驾驶车辆前来原告处拉砖,每车砖拉到工地时,均由被告工地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截止2016年6月16日共计拉原告90空心砖19670块、标砖43800块,共计价值2234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货款,剩余1234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泰中公司至今未支付。 泰中公司辩称,2016年6月泰中公司承建了正宁县宫河镇西里村幼儿园校舍建设工程属实,工程具体由被告孙培洲现场负责。该工程竣工已四年时间,期间泰中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给原告支付分文货款,且涉案工程款泰中公司已经全部结清。从泰中公司保存的账务和资料及被告孙培洲交回的资料反映不出泰中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且孙培洲已经于2017年离职,原告提供的提货单中亦无孙培洲及泰中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故泰中公司对原告主张的12340元货款不予认可,不同意支付原告货款。 孙培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泰中公司承建了正宁县宫河镇西里村幼儿园校舍建设工程,该工程由泰中公司时任项目经理孙培洲具体负责。2016年5月26日,孙培洲与原告口头达成买卖协议,并预支原告货款1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孙培洲雇佣曹孝平在原告处拉运机砖,共计价值22340元。该工程于2017年竣工验收,下欠原告12340元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泰中公司至今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正宁县宫河镇东里村金星砖厂支付货款12340元; 二、驳回正宁县宫河镇东里村金星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永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巍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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