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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庞红刚
联系方式:0934-8889960
注册时间:2009-03-30
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2号(瑞信村镇银行六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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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1002民初3611号         判决日期:2021-01-04         法院: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中公司)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维勤、张恒祥及被告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办的负责人魏长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等费用10295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原告经公开招标成为“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的中标单位。同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负责施工,工程价款为381755元。2016年11月8日,庆阳市西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总造价结算,确定该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402955元。2016年11月17日,西峰区水务局对该工程进行验收,确定该工程总投资为40.3万元,被告负责人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02955元。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的承包方,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已竣工验收,被告应当按照政府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款,已经构成违约。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时本单位隶属于区水务局,系其独立二级单位,现本单位隶属于西峰区应急局。后由西峰区水务局对原告所实施的工程进行了验收,所以后期的事被告都不知情。已支付的30万元也是由西峰区水务局财务上支付的,该工程被告再没有参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都是西峰区水务局操作的,应由西峰区水务局支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泰中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经合法合规的公开招标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被确定为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的施工中标单位,招标人为庆阳市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认证单位为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2、《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何坳村翟咀队机井工程合同书》,证明原告作为工程中标单位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了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实施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81755元,工期为30天,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工程验收后由发包方编制财务决算,保修金为15000元,保修期为1年等与本起工程相关的事宜;3、《建安工程预算审核通知》,证明工程预算造价为383257.22元,其中预算表中的工程量与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相同;4、《水利工程结算审核通知》,证明工程结算总造价为402955元,其中结算与预算增加了40m钻井的工程量;5、《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开工,于2016年11月7日竣工,经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工程新打460米机井一眼,安装配套设施一套,按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准予验收,验收人员刘光权等签字确认并加盖庆阳市西峰区水务局印章,何坳村委会加注验收合格的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6、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款,仍欠102955元未支付;7、打款回单一份,证明被告实际打款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8、照片六张,证明原告施工的事实。被告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支付30万元工程款的税务发票,证明已支付的工程款是由西峰区水务局支付的,并非防汛办支付。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无异议,但认为验收单、支付发票上的签字人员均是水务局的人员,没有防汛办的签字,故不能证明该剩余工程款应由防汛办支付,应由水务局支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上述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交的发票,经本院审查,该发票上注明的付款单位为“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办”,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对证据的采信并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0月9日,原告经公开招标成为“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的中标单位。2016年10月12日,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办(发包人)与泰中公司(承包人)签订《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何坳村翟咀队机井工程合同书》,约定泰中公司作为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的承包人负责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81755元,计划工期为30日。该合同另就其他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2016年11月8日,庆阳市西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总造价结算审核,确定该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402955元。2016年11月17日,西峰区水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按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准予验收。2016年11月18日,被告开具了纳税项目为温泉镇何坳村打井工程、税额为3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被告向西峰区财政局申请,西峰区财政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拨付了工程款300000元,剩余工程款102955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向本院起诉
判决结果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任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锦辉
判决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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