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102执恢562号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退还申请人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以上共计413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131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拓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41312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重庆善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智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德元
判决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