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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方式:0418-8832500
注册时间:2001-06-05
公司地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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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金财与王洪伟、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911民初1586号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金财与被告王洪伟、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金财、被告王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洪伟给付原告工程款18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份原告卢金财通过熟人(丁某)介绍,接下一份工程活,被告王洪伟口头协议约定为志诚公司作为担保对象,法人作为担保人。原告7月开始施工,开工以后向被告索要人工费用,被告找各种理由拖欠,一直到同年11月末主体竣工,仍在拖欠。2020年1月,王洪伟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给原告人工费20000元,剩下欠款一直拖欠。原告无奈,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王洪伟辩称:发包方橡胶厂现在一直欠答辩人钱,所以答辩人没有给付原告人工费。答辩人对欠原告人工费数额认可,但利息不同意给付。 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王洪伟借用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了阜新市橡胶厂智慧城二期工程。后王洪伟将该工程1#楼的电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卢金财。2018年7月,卢金财组织工人开始进行施工。2018年11月末,工程主体竣工。2019年10月7日,王洪伟向卢金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橡胶厂智慧城工程1#楼建筑面积13800㎡,欠卢金财人工费207000元。2020年1月23日,王洪伟给付卢金财人工费20000元。2020年6月23日,王洪伟向卢金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20年7月30日支付30000元至50000元,其余部分于2020年8月30日一次性结清。但王洪伟并未按承诺书约定支付人工费。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金财工程款1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阜新志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被告王洪伟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董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娜
判决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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