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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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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玲琍
联系方式:0731-88185675
注册时间:2009-10-20
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华联大厦1601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在湖南省范围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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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博斌、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执复181号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鲁博斌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执恢678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鲁博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方、朱明,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玲琍,被执行人贺志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天心区人民法院另案受理(2015)天执第1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7年7月21日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执第168号执行案件向天心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并提取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原执行案号(2016)湘0103执841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玖佰伍拾万元整,并停止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回款。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天心区人民法院另案受理(2015)天执第1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就已经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所作的债权转移,不得对抗另案申请执行人。故第三人鲁博斌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成立,天心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第三人鲁博斌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复议申请人鲁博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涉案的拟转让债权已经实体性的审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7457号判决书,对案涉债权转让进行实体性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桓恺对案涉债权转让撤销的诉讼请求,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存在典型的“以执代审”的情形。二、天心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导致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鲁博斌并非逃避债务,鲁博斌系案涉200万债权的真正债权人。该事实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且在本院查明部分也明确贺志求承认是向鲁博斌借款200万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执恢6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鲁博斌为(2020)湘0103执恢6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鲁博斌仍不服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执恢678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请求如前所述。 另查明,2012年7月20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芙民初字18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外人耒阳市南阳镇兴旺兴新联办矿(以下简称兴旺兴矿)等需向案外人刘艳波偿还借款本息7513700元,并按照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支付2012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因兴旺兴矿等未按约还款,刘艳波向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出具担保函,为兴旺兴矿提供担保。2014年1月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芙执字第107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刘艳波清偿债务7615866.5元。2015年1月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移送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刘艳波与兴旺兴矿及被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8日,因兴旺兴矿及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天心区法院于该日作出(2015)天执字第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1日,刘艳波与张佳翼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将刘艳波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其儿子张桓恺。2018年12月13日,天心区法院作出(2015)天执字第168-4号民事裁定:原申请执行人刘艳波的权利义务由张桓恺继受。2019年11月13日,刘艳波与贺志求、鲁博斌、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湘038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艳波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5日,复议申请人鲁博斌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账270万元,2013年5月15日鲁博斌与被执行人贺志求、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贺志求因资金紧张向鲁博斌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利息及担保费用按每月3%计算,按季度支付利息。随即贺志求向鲁博斌出具《借据》,再次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借款期限进行确认。同日,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鲁博斌委托向贺志求交付借款200万元。贺志求随即向鲁博斌出具收妥确认书,确认收到鲁博斌委托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2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凭借上述转账凭证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贺志求,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贺志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200万元。2016年3月2日,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鲁博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鲁博斌通过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贺志求交付借款200万元,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凭付款凭证起诉贺志求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将该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鲁博斌。贺志求于同日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收处签名并注明“应当自判决书为准”的内容。2016年4月12日,鲁博斌以与贺志求、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贺志求向其支付利息36万元及逾期利息1243243.8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向其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4月12日,该院向鲁博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6月20日,该院以鲁博斌诉讼利息的借款本金部分已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现鲁博斌属于就同一借款事实再行起诉,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案件审理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6月1日,张桓恺与贺志求、鲁博斌、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贺志求在该案中辩称其与鲁博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鲁博斌才是其债权人,其在(2014)天民初字第3241号案件中并未向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钱,其与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属于不当得利而非民间借贷。 张桓恺诉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桓恺的诉讼请求。 再查明,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在《三湘都市报》刊登公告,确认了债权转让事实。2017年5月23日,鲁博斌向天心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报告》,请求将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鲁博斌。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天心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执恢678号之二执行裁定; 二、变更鲁博斌为(2020)湘0103执恢6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戴晖 审判员谭斯元 审判员贺元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文佳
判决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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