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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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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367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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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做好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制定并实施广播电视台发展战略和规划,承办广播电视节目,为社会提供公益文化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负责直属事、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推动广播影视新媒体、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的发展,有线电视及无线数字电视发射、传输网络等的建设、管理、经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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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八一技术培训学校与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申15号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南昌八一技术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昌八一技术培训学校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与原告及法院依法收集的证据相矛盾,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龚先生及其爱人”是虚构的,是涉案记者借故敲诈再审申请人,人保局苏姓工作人员也是道听途说。(1)江西网于2013年11月6日的报道《南昌12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整改》和《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时间上根本没有关联性,并且严重失实;大江网2011年1月4日的报道《江西省安监局调查组深入调查八一电子学校受到严厉处罚》和《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时间上也根本没有关联性,内容上没关联性;黄斌、张奕彬律师于2017年6月29日对原南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作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万良保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3时10分对原南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作出的电话采访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作为证据没有合法性、真实性与客观性,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侵权。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陶望平于2017年7月18日下午1时44分对南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王珑作出的电话采访录音及文字整理一份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作为证据证明《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是虚假报道;南昌市人社局官网“民办”全文检索第11页和南昌市人社局《关于2012年民办学校年检材料领取情况》、2013年3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所(站)服务和收费行为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证据;(2)南昌市洪城公证处(2017)赣洪城证内字第3772号《公证书》足于证明《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从标题到内容都明显存在主观侵权的报道,符合侵权报道四个要件;二审法院庭审笔录第七页证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本案所涉报道主要基于上诉人学员龚先生及其爱人的陈述”是虚构的事实;(3)2017年7月18日下午1时44分《南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王珑通话录音通话文字记录》,证明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所涉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构成侵害上诉人名誉权”不符合事实;(4)2017年7月17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调查证据申请书》和2013年12月16日南昌市人保局洪人社发[2013]440号《关于撤销注销7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质的通知》,证明《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是虚假的新闻报道,江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管理混乱;(5)2017年7月17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鉴定申请书》和2012-2018南昌八一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年检纪录,证明《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系列报道是侵权报道;(6)南昌市青山湖区(2017)赣0111民初352号《询问笔录》,证明《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没有办学条件》系列报道是侵权失实报道。只说了材料有缺陷,没有说年检不合格;(7)2014年6月20日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赣编办文[2014]64号证明侵权报道“今视网”就是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及二审民事诉讼程序错误,加上二审法院经办法官适用法律错误,片面强调新闻单位“报道特许权”;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赣011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一审法院使用简易程序违法。立案到结案前后8个多月严重超期;二审合议庭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明知合议庭成员与上诉人有过节,合议庭成员公报私怨,枉法判决。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1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二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受到的损失2528007.93元。3、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南昌八一技术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田甘霖 审判员万细泉 审判员邓名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晗
判决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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