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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曾鹏
联系方式:13923038888
注册时间:1999-01-12
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道8号移动大楼
简介:
隶属公司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含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代收水电煤燃气费;票务代理;销售百货,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无线接入业务(含26GHz无线接入业务、3.5GHz无线接入业务,其中3.5GHz无线接入业务覆盖范围不含广州);提供专业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提供会务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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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380号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黄伟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伟洲申请再审称:(一)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另案诉讼中提交的“案涉手机号套餐情况列表”中载明WLAN的生效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至2037年1月1日,上述新证据可以证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在对案涉手机号的后台设置中已有“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套餐外0.05元/分钟”的套餐内容,而且处于生效状态。(二)黄伟洲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2013年1月的动感地带宣传单”,并未告知案涉优惠套餐内容已经终止。上述动感地带宣传单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一审提交的宣传单张内容不符,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一审提交的宣传单张涉嫌伪造。(三)黄伟洲经查询自助终端显示,案涉手机号“已购买产品列表”包含有案涉套餐内容,足以使黄伟洲确信案涉套餐为已生效套餐。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原审亦确认案涉套餐内容在黄伟洲购卡之前已经配置到手机卡内。黄伟洲无须在购卡后,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另行就案涉套餐订购达成新的合意。黄伟洲在通过短信开通WLAN业务过程中,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只提供了账号和密码,并无其他提醒,足以使黄伟洲确信开通了案涉套餐内容,二审法院采信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的抗辩,认为案涉套餐内容在购卡之时业已过期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移动梅州公司错误显示手机话费充值记录,且未按约定履行案涉套餐内容,导致多扣手机话费致使余额不足,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判决据以裁判的另案判决[(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已被依法裁定撤销,且黄伟洲在上诉时请求判令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关于案涉手机号码包含“国内上网时间30小时”的虚假宣传违法,但二审判决并未提及,遗漏了黄伟洲的诉讼请求。(五)一审合议庭经申请未予回避,二审合议庭对相关新证据未予质证属程序违法,相关审判人员涉嫌枉法裁判。综上,黄伟洲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 中国移动梅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手机卡包含的优惠套餐内容已于2012年12月31日截止。优惠期满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在系统中关闭了该优惠套餐的办理。黄伟洲是在2013年9月1日购买并激活案涉手机卡,已过优惠时间,故不享受该优惠套餐。案涉套餐优惠期届满后,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在各营业厅和官方网站发布有关该优惠套餐到期的内容。而且,黄伟洲在开通WLAN业务功能时,中国移动梅州公司的系统也有返回当前实行的6钟WLAN套餐的价格和所含内容。在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黄伟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坚持使用WLAN功能,应当知道使用行为会产生现关资费。(二)黄伟洲是于2014年11月3日发送“Ktwlan”到10086后开通WLAN业务,故系统显示WLAN业务的生效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但黄伟洲开通的仅是WLAN业务功能,并非任何WLAN套餐,与案涉套餐无关。虽然案涉手机卡在制卡时将案涉优惠套餐配置到卡上,但由于制卡数量较多,故在该优惠到期后仍继续使用原批次制卡,因此号码激活后系统上有显示,但该优惠套餐于2012年12月31日已到期,黄伟洲在优惠套餐到期后才购卡开户,不能使用过期优惠。(三)黄伟洲申请再审提交的“动感地带宣传单”是第一版本的宣传单,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原审提交的宣传单张属第二版本。黄伟洲申请再审主张中国移动梅州公司原审提交的宣传单系伪造证据没有事实依据。(四)案涉手机号的费用记录系基于黄伟洲的充值以及消费情况产生的,内容真实,黄伟洲主张中国移动梅州公司乱扣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中国移动梅州公司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黄伟洲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佘琼圣 审判员金锦城 审判员许东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武晓晖 书记员周毓敏
判决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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