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冰、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2005号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任冰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任冰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2、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6127号民事判决;3、诉讼费用由小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二审作出改判的主要理由是“德国红点奖获奖属于工业设计方面的奖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所规定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关键信息”是明显错误的。小米公司的虚假宣传是通过虚假广告形式进行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其中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现了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所列虚假宣传的情形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常见虚假广告情形。本案涉及的虚假宣传红点奖即属于“曾获荣誉”对购买行为是有实质影响的。而二审判决认为不是“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关键信息”显然是错误的。且工业设计的概念也涵盖了质量、性能、规格,本身也是综合性的概念,结合电视小米3系列的获奖理由一对比就知道,还有红点奖官网的相关描述也能证实。以此改判是在玩文字游戏,草率而不负责任。(二)二审判决中其他改判的理由缺乏逻辑因果关系,歪曲任冰原话的原意,显失客观公正。如判决书中所述“任冰于原审确认案涉电视不存在质量问题,二审又称案涉电视画面失真,视角偏窄,但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根据庭审笔录问答原话如下:“审: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性能方面的问题?是否正常使用?被:案涉产品电视基本功能没问题,但是色彩画面偏白,视角偏窄,颜色易失真,也无法确定案涉电视LG屏还是三星屏,其屏幕来源不明。根据小米公司以往对消费者偷换屏幕各种案例,也不排除案涉电视屏幕宣传是虚假的。”可见二审中任冰回应了质量没问题,而只对性能缺陷说出感受。然而二审判决断章取义,歪曲任冰的原话原意。且质量是否有问题也不是本案是否构成欺诈的充要条件和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的《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也明确了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再如二审判决书中所述“结合小米公司在网页上对案涉电视的其他描述及图片”这与是否构成欺诈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些电视的常规参数,每台电视的网购页面都有,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结合获奖信息才最终购买案涉电视,这不能否定“曾获荣誉”对购买行为是有实质影响的。又如二审判决书中又说“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款电视产品的事实”,此理由更无因果逻辑。任冰本人家庭因需要户型结构是三室两厅一书房,对方的客服送货到家是很清楚的,一家5口人需要多台电视满足日常生活,且购买页面没有货到付款选项只有在线支付,而任冰的支付方式是中国银行的快捷支付方式,其每日限额是5000元,所以单价2699的案涉电视只能分四次购买,当时因为在基本参数的基础上又考虑到是红点奖国际大奖的品质保证就购买了4台,购买4台电视合理合法无任何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任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良军
审判员陈可舒
审判员王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凯容
判决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