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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富东
联系方式:18087782896
注册时间:2015-04-21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潭路上段黄金海岸美食广场4号综合楼2楼
简介: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劳务派遣;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正餐服务;酒店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垃圾处理服务;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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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402民初1804号         判决日期:2021-01-02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188元,应缴纳滞纳金4801元,合计金额为79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18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住小区“珊瑚苑北区业主委员会”签合同约定了相关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管理服务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该小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物业管理所有事务是由原告方垫付相关费用进行管理,原告方进入管理后承担了小区正常运行的所有费用,因此业主委员会同意原告从每年7月1日起开始收费。按合同被告每月每平方米应交纳物业费1.09元,且每月承担垃圾清运费8元,被告房屋面积为236.41平方米,经核算,其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188元,交费时间为每年7月,被告现尚欠原告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318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始终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孙长春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举证如下: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催缴单存根联复印件一份、催缴图片复印件两份,证明催缴的事实; 三、收费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收费的依据; 四、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复印件一份、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房产情况。 被告孙长春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孙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因举证、质证不能产生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原告所举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状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起诉的物业费为3092.24元、生活垃圾费为96元,二项合计3188元
判决结果
由被告孙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溪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费共计3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长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严斌 人民陪审员李宏青 人民陪审员王虹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曹海丽
判决日期
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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