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11执418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方柯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1日10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续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51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7日止】及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中新房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9日止】。2020年12月2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2020年12月22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2020年1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委员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以上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黄辉
审判员王高亮
审判员邹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茂红
判决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