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洪、中山市威兰克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2072执1953号之七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2072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38926.91元,案件受理费307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其银行存款2笔合计6941.1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2048元,余款4893.1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对比,被执行人尚须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7111.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本院派员去被执行人登记的经营地址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未在该处经营,亦未遗留有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瞿兵
审判员方振华
审判员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艺柱
判决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