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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鹏
联系方式:0755-83211072
注册时间:1985-01-3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一、工程勘察:1、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岩土工程治理;2、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市政工程、线路工程、地下管线、变形观测、形变、精密工程、隧道、建筑工程、桥梁测量;地藉测绘;海洋测绘:海洋滩涂地形、水下地形测量;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图数字化、建立数据库。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质灾害防治施工;三、工程咨询:编建议书、编可研、工程设计、招标咨询;四、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抽芯、超声波法验桩;水工环地质调查;区域地质调查;液体矿体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固体矿产勘查;自有房产物业管理及租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摄影测量与遥感、互联网地图服务;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土地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基桩静载法检测、基桩低应变检测、基桩高应变检测;五、环保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六、工程勘察劳务;七、海洋工程勘察(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工程勘察和环境调查);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九、不动产测绘;十、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十一、城乡规划编制;十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休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十三、特种工程;十四、从事广告业务;平面设计;多媒体设计。十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十六、计算机软件开发;十七、旅游规划编制。十八、管道检测;十九、水质分析、土工试验;二十、展览、展示策划或展览展示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 ,许可经营项目是:提供本公司所有专业的人员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进出口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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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9民初7140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告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投公司)、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华街道办)、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设计院),第三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供电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深圳工信局)、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超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人保公司诉讼请求:一、四被告连带赔偿人保公司营业中断险保险赔偿款3829672.49元;二、四被告连带赔偿人保公司逾期利息254167.91元(自人保公司向深超公司赔付保险赔偿款之日2017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落款日2019年3月18日共计503天,实际应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计算方式为[3829672.49元×503天(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360)]),利息计算从人保公司赔付之日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36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一、保险事故发生经过 本院综合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查明了涉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6日上午,深超公司工厂内突发停电,当日下午,龙华街道办召开协调会,并形成《清湖片区110KV高压电缆跳闸停电协调会备忘录》,载明了以下主要事项:1.经初步核查,基本确定110KV高压电缆跳闸停电点为清湖社区入口左侧10米处,初步判定为钢板桩施工造成电缆双回路跳闸停电;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急抢修拟在停电点两端检查井新接通“翠超线”,目前已从周边调配了线缆和启动电缆头制作准备工作,预计10月8日13时抢通1回路(3组电缆)临时供电电缆,进行24小时带电试验通过后,预计10月9日13时恢复“翠超线”1回路(3组电缆)正常供电;3.深超公司园区内生产用电已停止供电,园区启动自有发电机,维持生活和安保用电。 2016年10月9日上午,龙华街道办召开协调会,形成《污水支管网二期工程(清湖片区)110KV高压电缆跳闸停电工作处置协调会备忘录》,载明了以下主要事项:1.根据10月6日下午4时在富士康园区协调会初步确定的临时修复方案,供电抢修工程队于10月8日中午1时已抢通1回路(3组电缆)临时供电电缆,正在进行带电试验工作,预计是10月9日下午2时恢复“翠超线”1回路(3组电缆)正常供电;2.抢修部门正在启动明“民超Ⅱ线”修复工作,预计10月11日完成连接,10月12日恢复“双回路”供电,临时修复线路转为永久修复线路时,将至少保持1回路供电,对富士康和深超公司正常用电不会造成影响。 2016年10月14日上午,龙华街道办召开协调会,形成《高压电缆永久修复方案协调会备忘录》,载明了以下主要事项:1.比对两个永久恢复方案后确定按照方案二继续进一步深化;2.验收后移交敷设110KV翠超线、民超Ⅱ线电缆线路,以补偿上述线路的损坏通道走廊;3.方案修改意见于10月17日完成修改;4.预计恢复方案土建施工需要15天,每回线路停电改接需要3-5天,争取在11月底完成深超站的可靠供电。 2016年10月14日,深超公司向龙华街道办发送《关于龙华污水处理厂龙华片区污水支管网二期工程造成我司停电损失之通知函》,称停电时间迟至10月9日才初步修复,以临时供电方案恢复供电,停电期间造成深超公司全面停产,每日面临上千万元计的损失,在恢复供电后,也因为设备机台须重新调整,至今未能恢复正常产能,损失仍在继续扩大。 2016年11月31日,深圳供电局向龙华街道办发送《关于督促加快110KV翠超线和民超Ⅱ线抢修进度的函》,提到了以下主要问题:1.按照10月14日就110KV民超、翠超线抢修方案达成的一致意见,实施永久方案中土建部分施工的工期为15天,截至目前,因土建施工单位一直未安排足够人力及机械器具,现场土建施工进展缓慢,导致永久恢复方案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临时供电路径遭受外力破坏造用电再次中断的安全隐患;2.高度重视本次电缆线路永久路径复电抢修工作,督促土建施工单位按照电缆沟土建部分施工横道图,加快施工进度,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土建施工,以便后续电气部分施工的开展。 2017年3月1日,深圳供电局召开协调会,形成《关于恢复深超光电可靠供电协调会备忘录》,载明了以下主要事项:1.2016年10月6日,龙华污水支管网二期工程(清湖片区)施工截断损坏110KV翠超线和民超Ⅱ线电缆线路,经紧急抢修,于2016年10月11日临时恢复两回路电缆线路的供电;2.按照原定永久路径修复方案,责任方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永久路径土建施工,但截至目前现场仍未完成土建施工,为尽快恢复110KV翠超线和民超Ⅱ线永久路径供电,2017年3月1日,生产技术部在新洲电力调度大楼2102会议室组织召开了恢复深超光电可靠供电协调会议,龙华街道办、龙华区经济服务局、深超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了会议,形成了本会议纪要;3.请龙华街道办根据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并督促土建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于2017年3月6日前回复现场土建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二、涉案保险事故保险理赔情况 人保公司提交的《意外损失保险单(财产损失与营业中断)》载明了对涉案保险事故损失的核算过程,并得出核损金额为14926324.29元,按照投保比例30.32%计算分摊后金额为4525976.58元,扣减免赔额696304.09元后,理算金额为3829672.49元。人保公司还提交了相应附件《理算汇总表》《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理算确认书》《权益转让书》《毛利润损失索赔清单》《2016年1-12月损益表、管销研明细》《2015年1月-2016年12月存货明细、收入明细、各单位投入产出》《2015年1月-2016年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ICOW损失索赔清单》《2015年7月-2017年2月电费收据、发票》《氯气柜紧急抢修订购单》《加班费明细》《收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关于侵权行为主体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鹏投公司在对路面进行开挖作业时,挖断路面下方的高压电缆,导致深超公司停电,即鹏投公司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直接的侵权人。 二、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 本院认为,造成深超公司停电的直接原因是鹏投公司挖断电缆,即涉案保险事故与鹏投公司挖断电缆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为鹏投公司,故停电造成的损失,应由鹏投公司承担,即鹏投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关于鹏投公司提出的存在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答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1.鹏投公司辩称作为涉案事故的直接受损方,深超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人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电缆的敷设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电力部门的审批同意,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有竣工图纸等资料,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流程等;深超公司未在涉案施工区域设有高压电缆的标识,导致鹏投公司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排查时,没有发现任何涉案110KV电缆的埋设信息,深超公司存在过错;深超公司未按规定自备双重电源、应急电源等设施,相应的保护保障措施缺失,导致了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深超公司用电来源是涉案电缆,涉案电缆为深圳供电局合法敷设,并不存在鹏投公司主张的涉案电缆敷设不合法的情形;鹏投公司主张深超公司未自备双重电源、应急电源等设施,但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深超公司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且该要求对于一般用电企业而言过于苛刻,也不具现实性。因此,鹏投公司的上述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鹏投公司辩称其根据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合法施工,对施工区域下的高压电缆已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主要理由是,涉案工程是勘察研究院、西北设计院进行勘察、设计,出具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鹏投公司有理由采信并使用;鹏投公司在施工区域未发现有地下电力电缆的警示标志,未发现电力电缆线保护区,亦未有相关部门告知地下110KV的电缆信息,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中可能与钢板桩线位交叉重合的10KV电缆区域开挖2.5米的人工深槽,以核查10KV电缆的准确信息,却未发现10KV电缆,也未发现110KV电缆,鹏投公司对涉案高压电缆已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鹏投公司作为侵权行为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清楚,其所依据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资料是否存在问题,并不影响其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其关于对涉案事故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如鹏投公司认为施工所依据的勘查报告及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挖断涉案电缆的,应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鹏投公司辩称其即使存在不当施工行为,过错责任在于勘察研究院、西北设计院,主要理由是,勘察研究院的错误勘察行为是引起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侵权行为,即未在报告中提及施工区域有110KV的地下电缆,但第二次勘察并未发现有10KV电缆,可以看出第一次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无法正确反映地下电缆管线的准确信息,导致鹏投公司排查错误,未能避开电缆才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应由勘察研究院无偿补偿,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西北设计院的设计图纸有误,未就施工设计文件向鹏投公司详细说明施工区域存在2条110KV地下电缆,也未向鹏投公司解释设计文件,导致鹏投公司挖断电缆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西北设计院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因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由西北设计院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鹏投公司关于施工依据存在错误导致未能避开电缆而发生保险事故,责任应由勘察研究院或西北设计院承担的主张,依据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本案代位求偿权产生的事实基础是鹏投公司挖断电缆的侵权行为,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关于鹏投公司与勘察研究院及西北设计院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调整的是鹏投公司与勘察研究院及西北设计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能改变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鹏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如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勘察研究院及西北设计院负责的,应另行主张,不应在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一并处理。 4.鹏投公司辩称深圳供电局未尽到法定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主要理由是深圳供电局作为供电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对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没有设立永久性标志或永久性标志已被损毁难以辨别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设置,且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鹏投公司认为本案施工区域并未发现有明显的电力电缆警示标志,说明深圳供电局未尽到法定的检修和维护义务,在施工长达6个月时间电缆才被挖断,深圳供电局明知施工区域有大型电缆,却未对鹏投公司的施工行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鹏投公司还认为,深圳供电局未及时尽到抢修义务,未能及时恢复供电,是直接导致深超公司停电损失的直接侵权人,主要理由是深圳供电局未在三日内恢复供电,怠于履行抢修工作,导致停电时间延长,没能及时恢复供电,是导致深超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深圳供电局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鹏投公司主张深圳供电局存在上述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开始施工时有对施工区域的状况进行证据固定,导致无法判断鹏投公司在施工时施工区域内电线电缆标志的设置情况,因此,鹏投公司关于施工区域无明显的电线电缆警示标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鹏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施工,深圳供电局对鹏投公司并不负有监管责任,鹏投公司挖断电缆的行为,与深圳供电局无关,鹏投公司关于深圳供电局未对施工行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在鹏投公司挖断电缆后,深圳供电局立即参与协调会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研究制定抢修方案,稳步推进恢复供电工作,但因鹏投公司挖断双回路电缆,损毁情况严重,需要一定时间对抢修工作进行分析论证,抢修工作耗时也会相应增加。鹏投公司主张的三日内恢复供电的要求,是在引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该规则并不适用本案,因本案中抢修工作未完成时,停电原因尚不能消除。因此,鹏投公司关于深圳供电局未及时恢复供电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5.鹏投公司辩称深圳工信局未按法律规定对施工区域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永久性标志,未尽到法定的管理职责,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主要理由是,深圳工信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电缆存在管理义务,在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形成电力电缆保护区,特别是对于高压电缆,应设置警醒标识,而鹏投公司在施工时并未发现有地下电缆永久性标志,也未发现有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鹏投公司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施工区域西北方向和东南方向位置有110KV的标识,而这些标识却分别被钢筋泥土和大理石层层覆盖,未开挖的,根本无法发现,故深圳工信局是导致深圳勘察院无法排查110KV电缆、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鹏投公司主张深圳工信局存在上述过错,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开始施工时,对施工范围进行证据固定,无法认定施工现场的电力电缆标识的设置及摆放情况,相反,鹏投公司所述在事故发生后发现电力电缆标识位置不规范,但并不能排除电力电缆经鹏投公司施工发生位置偏移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反而证明鹏投公司施工时并未对施工区域内的标识进行严格排查并对施工方案作出调整。因此,鹏投公司主张深圳工信局存在标识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 人保公司主张龙华街道办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尽到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严重过错和直接因果关系,龙华街道办在开工前未依法与深超公司书面协商一致,且未经区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同意违法开工,龙华街道办无地下电缆管道施工保护技术方案,亦未采取有效的施工保护措施,应连带赔偿人保公司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龙华街道办作为建设单位,其将涉案工程委托有施工资质的鹏投公司进行施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龙华街道办还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书》《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鹏投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电缆导致深超公司停电的损害后果,并非龙华街道办的委托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保公司要求龙华街道办对事故承担责任并赔偿人保公司所付保险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问题 鹏投公司辩称人保公司自行委托的公估机构所作出的损失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判定损失的依据,主要理由是,核定停电事故的损失依据,即合同资料、订购单据、维修报价、考勤记录、费用清单等材料,是深超公司单方制作提供,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公估机构在核算损失时,大部分都是“据现场了解”“据了解”“据被保险人称”等,核损时都是“综合考虑后,建议按××比例核损”等,对于非因停电导致的设备损失,以及减去残值等,如何认定的,都无明确标准,也无相关依据,对公估的数额,评估结论完全凭公估师主观判断、臆想,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深超公司投保的项目分别是房屋建筑与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存货(包括原材料、备品、在制品和成品),而公估机构公估的项目却包含了水、气、电损耗费用,清运费用,施救费用,应急供电用品费用等,超出了保单承保的范围,鹏投公司对公估机构公估的损失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鹏投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人保公司赔偿3829672.49元; 二、驳回原告人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71元,由原告人保公司负担2457元,被告鹏投公司负担37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洪英利 人民陪审员胡思丽 人民陪审员黄映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霏蓉 书记员黄梦蕾
判决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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