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21执3544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11月9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乡干杉社区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名下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晓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海驿智能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晓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浩
审判员汤励农
审判员饶兴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武
判决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