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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联系方式:021-61682361
注册时间:2008-03-10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环保设备的维护,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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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郭维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申2341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维德、一审被告杨一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泰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中,郭维德系株洲高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电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先虚假增资、再违规减资,实际上将在此期间火电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二审是判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人格否认”等同于“人格混同”,并据此判决错误。2、郭维德虚假增资、违规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已经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不成立,被申请人不应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二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并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错误。二、二审判决火电公司“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终本案件查询统计,截止再审申请之日止,火电公司有未执行到财产的终本案件共计30件,未执行到位的总金额为21776203元。2、根据火电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2017-2019年度报告,该三年登记的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3、二审认定火电公司享有对呼伦贝尔鸿洋药业有限公司的两笔债权,但该公司存在大量诉讼且进入终本状态,火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获清偿。4、火电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未在本诉中主张。但需要综合火电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实际负债总额判断。三、如不纠正二审判决,将产生十分消极的社会示范效应。被申请人假冒他人签名办理虚假增资、违规减资,在违规减资后又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并辞去法定代表人,却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郭维德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匡小芹 审判员方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峰 书记员肖湘青
判决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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