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宇振彩钢钢结构厂与刘金龙、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民辖3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内2921民初966号贺兰县宇振彩钢钢结构厂(以下简称宇振彩钢厂)与刘金龙、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以下简称乌斯太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裁定移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966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贺兰县宇振彩钢钢结构厂与被告刘金龙、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泰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梁宏
审判员郭河
审判员刘洪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瑾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