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李建筑> 李建筑裁判文书详情
李建筑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建筑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2-09-26
公司地址:单县浮岗镇李新集行政村
简介:
铁艺加工
展开
施健康、李建筑等与晋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582民初8635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健康、李建筑与被告晋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港富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健康、李建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施加妙,被告港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港富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各年度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供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 事实和理由:原告施健康、李建筑为被告港富公司的股东,未能获知被告港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2020年5月25日,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向被告港富公司书面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告港富公司未予配合。 被告港富公司辩称,原告施健康、李建筑未经股东显名登记,不享有股东权利,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被告港富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未设立股东会、监事会,原告施健康、李建筑要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缺乏依据。原告施健康、李建筑无权委托律师、会计师行使知情权,其行使知情权的内容亦不包括复制财务账簿及查阅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被告港富公司对原告施健康、李建筑提交的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告知质询函及EMS邮件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告施健康、李建筑为被告港富公司的股东身份,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可依法行使股权知情权。原告施健康、李建筑提交的告知质询函及EMS邮件回单,可证明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已向被告港富公司书面请求行使知情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施健康、李建筑为被告港富公司的股东。2020年5月25日,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向被告港富公司书面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港富公司未予配合。另查明,被告港富公司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晋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之日(2006年4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施健康、李建筑查阅、复制; 二、被告晋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之日(2006年4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原告施健康、李建筑查阅; 三、上述材料由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在被告晋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施健康、李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施健康、李建筑及被告晋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荣业 审判员关恒 人民陪审员庄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世豪
判决日期
2021-01-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