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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鸿域注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炳文
联系方式:0756-5225138
注册时间:1998-04-15
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虹桥一路21号(厂房)
简介:
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模具;电子产品、五金的生产、批发、零售。按珠外经字[2000]058号文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专营专控产品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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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景阳、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粤行申1457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景阳因诉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斗门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行终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景阳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斗门区人社局作出的斗劳社工决字〔2018〕063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工伤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2.再审申请人系以(粤)卫职鉴(2017)023号《职业病鉴定书》的鉴定结论2“XX(不排除工作环境噪声因素影响)”为法定依据申请工伤认定,并非以职业性噪声聋来申请的,再审申请人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斗门区人社局答辩称:原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所患“XX”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鸿域注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域公司)答辩称:原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粤)卫职鉴(2017)023号《职业病鉴定书》中虽载明“XX(不排除工作环境噪声因素影响)”,但“不排除工作环境噪声因素影响”事实上不能确认再审申请人的耳聋与工作环境因素相关,故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潘景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德敏 审判员王彩妃 审判员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桂生 书记员苏靖茹
判决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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