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冬益
联系方式:0531-82316665
注册时间:2006-04-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
简介: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道路及桥梁检测;普通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及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上述业务活动有关的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咨询以及开展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城市轨道建设(上述范围涉及资质、许可证、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展开
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与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823民初553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杭县白砂镇洋乾三级水电站(以下简称洋乾电站)与被告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城高速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洋乾电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洋乾电站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和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被迫停产的损害事实及2018年1月29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造成洋乾电站报废的损害事实,是由山东路建公司处置废料方存在过错造成。2、确认业主蛟城高速公司未履行业主义务,并对洋乾电站有侵权过错,是导致洋乾电站停产和报废的重要原因。3、判令蛟城高速公司、山东路建公司连带赔偿洋乾电站停产损失1117796元和报废损失705000元,合计1822796元,具体以法院评估金额为准。4、由蛟城高速公司、山东路建公司承担诉讼费、评估费。事实和理由:山东路建公司在蛟城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因废料废方处置过错而造成洋乾电站与农耕共用道路填没及渠道堵塞并导致洋乾电站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停产,经及时向业主蛟城高速公司和施工方山东路建公司反映,要求修复通道、疏通渠道,赔偿停产损失。山东路建公司于2011年4月9日对道路进行疏通,但并未赔偿损失,违反了洋乾电站和山东路建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后山东路建公司又造成洋乾电站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渠道堵塞和河底提高,洋乾电站被迫再次停产。停产当日,洋乾电站及时告知蛟城高速公司和山东路建公司并要求及时解决遭拒。因洋乾电站长时间停产未用水,违反国家水利部门取水规定,被上杭县水利局于2018年1月28日注销了取水许可证,加上机器淹坏,导致电站报废损失。洋乾电站认为,山东路建公司施工时违反相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约定,也未履行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的新损害新赔偿的约定。对洋乾电站此前受到的损害,蛟城高速公司履行了业主义务,查明事实后责成山东路建公司进行赔偿,但对洋乾电站2011年后受到的损害,蛟城高速公司未履行业主应依法承担赔偿的法定义务,并负有依其与山东路建公司间的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以业主身份要求山东路建公司赔偿洋乾电站损失的法定义务。蛟城高速公司明知有2010年8月11日的补偿协议,仍用2010年5月26日的协议处理2011年以后发生的损害,改变洋乾电站与山东路建公司自愿订立的后一份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属侵权和违反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蛟城高速公司、山东路建公司符合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山东路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山东路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路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铭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璐芸
判决日期
2021-01-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