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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梅思堂
联系方式:13786146542
注册时间:1998-04-08
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经济开发区华宁路297号
简介:
发电机组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发电机组机房环保治理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柴油机、农用机械、电子产品、船舶配套产品及配件的销售、维修;汽车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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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培根、肖迪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5执恢104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培根、肖迪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胡培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40924元、违约金10287元(暂从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其后违约金按15‰/月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培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顺风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300元;三、被告肖迪皇对被告胡培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9月02日、10月12日、11月0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09月0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培根、肖迪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0年09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本院向湖南省汨罗市氮肥厂管理处与湖南省汨罗市航运公司管理处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胡培根、肖迪皇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0年09月0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培根、肖迪皇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但上述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 6、2020年09月2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肖迪皇持有的湘阴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石时进 审判员余志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润坤 代理书记员曾胜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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