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与连云港同福花生干果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791清申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同福花生干果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管理人申请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裁定受理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出资设立连云港同福花生干果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5月5日,2007年12月29日被吊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连云港同福花生干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判决结果
不予受理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管理人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张坤瑞
审判员戴培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茆善剑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