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民申60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都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安洲公司”)及孙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英都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英都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杰明知案涉项目系孙鸿辉个人承包、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关于该项目的债务系孙鸿辉个人债务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孙鸿辉以人合安洲公司项目经理名义为人合安洲公司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直至案件起诉人合安洲公司亦从未否认过孙鸿辉代理身份,孙鸿辉承诺偿还案涉借款为债务加入行为,不改变案涉钢材款系人合安洲公司作为买受人的基本合同义务,亦不改变英都建材公司已经垫付款项的事实。英都建材公司已经举证《工程施工内部承包管理合同》并不能得出英都建材公司知悉该项目系孙鸿辉个人承包、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该项目为孙鸿辉个人债务这一事实的认定。虽然孙鸿辉未向英都建材公司提供具体的委托材料,但是提供了施工合同且当日英都建材公司与人合安洲公司以及广西顺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人合安洲公司工作人员黎兵全程参与;洪文杰在《还款承诺书》的签字行为并不能改变英都建材公司与人合安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借款合同系非要式合同,不能以无书面证据为由认定不存在借款合意;即便项目系孙鸿辉挂靠但人合安洲公司为买卖合同主体,其后也确实用工程款支付了70万元钢材款,不能仅仅以人合安洲公司走账不知情为由就排除其合同义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责任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人合安洲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韦威助
审判员张捷
审判员韦荣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天博
书记员韦秋梦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