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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66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萍
联系方式:13877013722
注册时间:2011-10-18
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碧园路12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可承担各类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五金配件、门窗购销;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管理服务;国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及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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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民申601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都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人合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安洲公司”)及孙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英都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为英都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杰明知案涉项目系孙鸿辉个人承包、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关于该项目的债务系孙鸿辉个人债务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孙鸿辉以人合安洲公司项目经理名义为人合安洲公司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直至案件起诉人合安洲公司亦从未否认过孙鸿辉代理身份;2.孙鸿辉承诺偿还案涉借款为债务加入行为,不改变案涉钢材款系人合安洲公司作为买受人的基本合同义务;3.无证据证明英都建材公司一开始就知晓《工程施工内部承包管理合同》系孙鸿辉个人承包、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在未查明证据来源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英都建材公司一直知悉。(二)二审判决认定孙鸿辉用于案涉工程的借款对人合安洲公司来讲不构成表见代理系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存在人合安洲公司授权孙鸿辉以其名义与英都建材公司实施借款行为的表象。首先,英都建材公司是因为人合安洲公司担保案涉项目才介入本案。虽然孙鸿辉未向英都建材公司提供具体的委托材料,但是提供了施工合同且当日英都建材公司与人合安洲公司以及广西顺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人合安洲公司工作人员黎兵全程参与;其次,人合安洲公司接受英都建材公司20万元垫付款,支付钢材款且后续又支付70万元钢材款,履行孙鸿辉代理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再次,除孙鸿辉以及人合安洲公司工作人员刘宏、黎兵在,且相关人员均承诺会以项目工程款还款;最后,有新证据证明洪文杰与黎兵的通话录音,证实工程借款系孙鸿辉、刘宏、黎兵代表公司借款,对打入公司账户的5万元黎兵同意从工程进度款中扣还。2.二审判决认定英都建材公司明知或应知孙鸿辉系无权代理缺乏证据证明。(三)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责任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人合安洲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人合安洲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孙鸿辉的452720.1元债务向英都建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广西英都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韦威助 审判员张捷 审判员韦荣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天博 书记员韦秋梦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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