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罗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1260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城市公司上诉请求:1.新城市公司无须支付罗毅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6793.32元;2.新城市公司无须支付罗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565.8元;3.新城市公司无须支付罗毅2018年度年终奖160000元;4.罗毅支付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罗毅辩称:加盖有新城市公司公章的工资明细表及其大量项目证据系伪造,且新城市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为虚假陈述,颠倒黑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新城市公司应承担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的一切后果。
新城市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1.新城市公司无须支付罗毅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6793.32元;2.新城市公司无须支付罗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565.8元;3.新城市公司无须支付罗毅2018年度年终奖160000元;4.罗毅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判令:一、确认新城市公司与罗毅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新城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罗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166793.32元;三、新城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罗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565.8元;四、新城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罗毅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160000元;五、驳回新城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法院判决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卢艳贝
审判员张泽
审判员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超凡
书记员古榕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