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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5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树峰
联系方式:0756-8582102
注册时间:2001-09-21
公司地址:珠海市明珠北路33号客运大楼三楼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快递服务;旅游业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洗车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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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雁宁与葛小弟、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783民初72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建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雁宁与被告葛小弟、珠海公交信禾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禾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雁宁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被告葛小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敏,被告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应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邢雁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邢雁宁损失合计112000元。2.判令珠海信禾公司赔偿邢雁宁交强险以外的损失471914.38元,葛小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邢雁宁承担直接支付责任;诉讼过程中,邢雁宁增加诉讼请求为二次手术护理费2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以上损失合计586824.3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10时许,葛小弟驾驶珠海信禾公司所有的粤C×××××号客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往建瓯市方向行驶,途经事故地段八洋线259公里处时,与邢雁宁驾驶的闽H×××××号二轮摩托车交会碰撞,造成邢雁宁受伤、车辆损坏及邢雁宁手机、安全头盔、护具等财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葛小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雁宁不负事故责任。邢雁宁因上述事故致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且持续不愈合、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右侧筛窦积血等损伤,在南平市第二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持续住院治疗137天。2019年12月19日,经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邢雁宁的损伤构成8级附加10级伤残,护理期为180天、营养期为180天、误工期为定残前一天。另外,邢雁宁驾驶的进口本田摩托车经过评估损失为50000元,安全头盔经过评估损失为5000元。邢雁宁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96824.38元。因肇事车辆粤C×××××号客车已在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有保不计免赔。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邢雁宁12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当赔偿邢雁宁11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邢雁宁474824.38元。珠海信禾公司作为葛小弟的雇主应当对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葛小弟作为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葛小弟辩称,葛小弟已垫付4万元医疗费,应予扣减。据了解邢雁宁是有工作的,但是收入证明没来,是否有减少收入不知道。二次手术以后再评残是已经把二次手术的护理费、伙食费包含在其中,不予支持。鉴定费、评估费因根据保险法与事故有关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的意见同保险公司。 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辩称,1.邢雁宁主张的医疗费187.74元、445.14元、129.76元、137.26元分别是在出院后2019年1月9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0日产生的,该费用共计899.9元与本案无关。另外医疗费102104.48元应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即10210.45元,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2.专家会诊费12000元依据不足,该费用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且该费用应包括在医疗费在内。3.后续治疗费13666元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支付,若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则应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即1366.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住院135天即为4050元。5.误工费应按180天计算,本案邢雁宁可以3-6个月之间便可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而邢雁宁自行拖延至2019年12月19日才进行定残,故按6个月即180天计算误工费较为合理。因此,误工费为29520元。6.邢雁宁伤残达不到8级,且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详见重新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鉴定时,对左股骨活动度并没有进行功能丧失度进行相关的检查,而其鉴定的依据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5.8.6.8中规定的是“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显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与该条规定不符。另外该《分级》5.8.6.5条规定,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而本案邢雁宁的伤情并不符合该规定。保险公司只认可两项十级。7.精神损害抚慰金按3000-5000元计算比较合理。8.财产损失57880元评估的不合理,且邢雁宁对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已申请重新进行评估。9.交通费1370元依据不足,邢雁宁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保险公司只认500元以内,超出部分不予以认可。10.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除。11.对邢雁宁新增加的诉请无异议。12.评估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珠海信禾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日10时许,葛小弟驾驶珠海信禾公司所有的粤C×××××号大型客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往建瓯市方向行驶,途经237国道1452KM+965M路段时,与邢雁宁驾驶的闽H×××××号普通摩托车交会碰撞,造成邢雁宁受伤、两车损坏及邢雁宁手机、安全头盔、护具等财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瓯交警大队于2018年12月03日做出第3507834201800009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小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雁宁无责任。 邢雁宁受伤后在福建医科大学南平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右侧筛窦积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于2018年12月26日出院,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76896.41元(2532.42元+74363.99元)。2018年12月26日,南平市第一医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疾病证明书,1.建议休息玖拾天,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何时持重,术后1年以上骨折愈合、可考虑取内固定物。2.告知左股骨中段粉碎骨折有骨折不愈合可能,如出现骨折不愈合,需进一步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治疗等。2018年12月21日,南平市第一医院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再次手术费用估价清单,清单记载邢雁宁就左股骨中段骨折及左耻骨上、下支骨折二次取内固定物术项目需要进行再次手术预计约需住院15天,估价13666元。2019年1月9日,邢雁宁在福建省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87.74元。2019年2月27日,邢雁宁第二次进去福建省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膝关节僵硬等,于2019年3月26日出院,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756.74元(其中:门诊187.74元、住院3569元)。2019年3月26日,邢雁宁第三次进去福建省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膝关节僵硬等,于2019年4月23日出院,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4070元。2019年4月29日,邢雁宁第四次进去福建省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膝关节僵硬等,于2019年5月22日出院,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2294.14元。2019年5月23日,邢雁宁第五次进去福建省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膝关节僵硬等,于2019年6月21日出院,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3909元。2019年7月8日,邢雁宁第六次进去福建省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骨延迟愈合等,于2019年7月15日出院,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11178.19元。2019年9月8日,邢雁宁在福建省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29.76元。2019年11月20日,邢雁宁在福建省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37.26元。 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29日出具闽澄【2019】临鉴字第55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邢雁宁左股骨骨折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耻骨骨折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邢雁宁误工期评定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 另查明,粤C×××××号大型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珠海信禾公司,该车在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珠海支公司已支付邢雁宁医疗费10000元,葛小弟支付邢雁宁40000元。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邢雁宁,该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2020年3月23日,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做出闽立价评字[2020]PG第0490号价格评估意见书,价格评估意见为:1、闽H×××××号泰国产本田牌MLHPC44R普通二轮摩托车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0000元。2、ARAI头盔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000元
判决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邢雁宁各项损失计528589.24元; 二、驳回邢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邢雁宁负担478元(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434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晓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丽萍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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