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作泉、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222执467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天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作泉与被执行人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2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被告)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原告)曾作泉290798.00元,案件执行费4262.00元由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总计:29505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2执46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覃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祖杰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