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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玉娟
联系方式:0315-3211036
注册时间:2003-03-27
公司地址:唐山丰润区建华小区A座5楼
简介:
提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与服务;招标代理咨询与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与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及资金申请报告、规划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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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203民初385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原公司)与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景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姚琴、吕宝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星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造价咨询费1950321.76元及利息(以1950321.7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015年12月,原、被告先后签订了《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对铂悦山项目及墙改基金工程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原告依约进行了预算编制与核对,并出具了咨询报告书,被告已支付540399.52元,尚欠1950321.76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东润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1950321.76元造价咨询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双方2013年8月5日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标底编制及施工图预算服务,双方按与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造价结合1.28‰的费率计取服务费,并非是按原告自己出具的咨询报告。2、被告提供的重复工作部分438605.86元属于原告出具正式咨询报告之前的沟通工作,与其索要的铂悦山项目咨询费用重复收取。3、原告应向被告提供误差不超过2%的合格报告,在洋房区、高层一期出具施工图预算过程中,原告出现冒算、虚列项目、重项错量等导致其出具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5%,根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进行处罚1195717元并从咨询费中扣除。4、原告在铂悦山墙改基金预算编制过程中,未提供铂悦山幼儿园及商业四期的咨询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应向其支付铂悦山幼儿园、商业四期的咨询费用。5、根据与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造价及原告实际提供的咨询服务,扣除相关误差罚款及已付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咨询费用应为37131.1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5日,双方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预估编制费总价据实结算。取费基数为委托人审定工程造价,费率为0.128%。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出具报告六份,分别为:1、2014年3月20日,原告出具编号唐星[2014]第1-387号咨询报告,涉及的内容为铂悦山洋房区101楼至109楼、1号地块地下车库的工程的造价咨询;2、2014年4月8日,原告出具编号唐星[2014]第1-403号咨询报告,涉及的内容为铂悦山201楼至208楼、301楼至306楼、2号地块地下车库的工程的造价咨询;3、2015年6月15日,原告出具编号唐星[2015]第1-532号咨询报告,涉及的内容为铂悦山二三期的工程的造价咨询;4、2015年8月4日,原告出具编号唐星[2015]第1-529号咨询报告,涉及的内容为铂悦山小学的工程的造价咨询;5、2016年5月25日,原告出具编号星原[2016]第3-309号咨询报告,涉及的内容为铂悦山售楼处的工程的造价咨询;6、2017年5月5日,原告出具编号星原[2017]第1-897号咨询报告,涉及的内容为铂悦山商业四期的工程的造价咨询。 2015年12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共7项,其中两项:1、铂悦山幼儿园没有提供服务;2、铂悦山四期原告资料缺失,未提交法庭;剩余五项,双方无争议,无争议五项的咨询服务费为266053元。 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为540399.5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质证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结算审核报告书及汇总表、财务对账单、开具发票及收款凭证、往来资料接收单、重复工作汇总表和申请函,被告提交并经质证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铂悦山项目洋房区、高层区一区、铂悦山小学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二期项目、商业区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售楼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232838.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7元,由被告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65元,由原告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宁 书记员王潇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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