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桂0105执219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蒙建傧、蒙汇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应执行标的4281625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428162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百色田阳县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目前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石国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圣豪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