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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91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想华
联系方式:0728-6596136
注册时间:1994-05-12
公司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路基路面养护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房屋拆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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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鲁双与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9民初146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鲁双与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鲁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668769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3.两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0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油田项目部将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输气管道工程南宁分输站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该工程的发包人为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人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分承包人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包人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油田项目部,实际施工人为原告王鲁双。原告在2014年4月10日开始进场施工,但被告一直不和原告签订合同,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在2014年9月10日被告委托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油田项目部负责人王斌同原告签订了《广西液化天然气(LNG)输气管道工程南宁分输站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但故意不将合同原件交给原告一份。原告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油田项目部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约6611375元,而余下的工程款约5668769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导致原告拖欠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费也无法支付。原告无奈于2019年12月26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8日正式立案。2020年4月17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9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地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所有施工任务,理应得到实际施工的人工费和材料费,被告却未给分承包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导致其也长期不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项,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时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承担责任。原告将实际发包人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和总承包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2020)桂0109民初120号【原告王鲁双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发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渝01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一案。为此,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作出(2020)桂0109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鲁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子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叶笑云 书记员陆晓宁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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