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廷兰与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8民初273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廷兰诉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创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廷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廷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2、创英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庭审中,原告宋廷兰自愿申请将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从2019年1月8日(起诉之日)起计,利息计付标准为年利率5%。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4日,创英公司以礼品及高息为诱饵,引诱宋廷兰将13万元借给被告,约定保底一年的年息为5%,借款期限为从2016年10月14日起两年内还清。但期限届满,创英公司未按约还款。
创英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宋廷兰作为乙方,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载明:根据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对已到期的投资人如坚持不转股所定制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认真协商,乙方充分理解公司的现状和困难,同意将本人原持有的在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总资金共计: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正)按公告中第二条第①-c款执行。同日,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宋廷兰出具了收据,载明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事由为借款协议。
庭审中,原告宋廷兰举示的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发布的《股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第二条第①-c款载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要求兑现本息的,则从2018年1月1日起,5万以上,每年兑换本息的25%-30%。
另查明,2018年8月7日,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创英公司。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收据、公示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宋廷兰与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二、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廷兰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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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张茹雪
人民陪审员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覃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杨念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