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与韩某、程某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02民初551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与被告韩某、程某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63111.54元,截止2020年3月31日利息、罚息和复利2878.55元以及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拖欠本息暂计65990.09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03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03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5%执行,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月24日足额发放了全部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并未按时偿还本息。期间原告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未果。截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63111.54元,所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878.55元。二、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严重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刻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三、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被告程某骞对被告韩某向原告贷款的行为认可且同意,并承诺与被告韩某共同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义务。因此,被告程某骞应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北大街支行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苏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韶坤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