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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5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宝良
联系方式:0755-68523096
注册时间:2001-02-28
公司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深圳科技园区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天然气管道建设、管道输送及管道储运;天然气管道工程管理和服务;天然气、凝析油及其副产品的销售;城市燃气储运、销售、工程管理和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石油、天然气加工及其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加气站建设及经营;机械、电器及仪表设备维修;石油气、天然气炉具及备品配件的销售;管材、阀门、自控设备、施工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资产租赁;代收水电费;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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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畅标与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琼民申1014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畅标因与被申请人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民终236号民事裁判(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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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畅标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指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不当。(一)债权请求权才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法律关系范畴,不是债权请求权,中海油公司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仲裁时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二)确认劳动关系没有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不涉及权利义务,没有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没有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没有起算之日,也就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形。(三)二审判决认定李畅标从2016年1月27日起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1月27日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签订的,该协议约定中海油公司支付李畅标经济补偿金29613.5元。按2003年7月-2016年1月计算,年限是13年,29613.5元/13≈2277.96元,2013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1414元,加上中海油公司发放的奖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确定为2277.96元,与李畅标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相符。中海油公司向一审提交的《关于调查取证的意见》中也认可中海油公司给李畅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包括中海油公司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2003年7月-2010年6月30日)。因此,李畅标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 中海油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畅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李畅标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胜春 审判员邢君 审判员李静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犇 书记员李玲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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