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联系方式:0313-6312954
注册时间:1984-01-01
公司地址: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12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孙智、胡占树、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724民初122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沽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智与被告胡占树、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三人冀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功、第三人冀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占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建筑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承包了张家口九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北侧综合楼、厂房及附属配套项目工程。当时工地负责人是第三人,被告胡占树负责工地管理,戈文是技术员,杨龙是材料员。该工地施工期间,被告胡占树雇佣了原告为建上述项目工程新厂区拉沙子、拉石子、拉细料、倒土等,累积上述材料款共计310000元。被告胡占树只给付了110000元,剩余200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胡占树催要上述材料款,但被告胡占树总是以被告建筑公司未给他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占树未提交答辩意见。 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包了张家口九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工厂技术产能升级项目。被告胡占树不是我公司承包该项目的工地管理人员,其是否雇佣原告与我公司无关。另外,我公司也没有和原告签订任何施工协议,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偿还材料款等款项。本案为债务纠纷,债务人是被告胡占树。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冀守明述称,我是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沽源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与被告胡占树签订了购买砂石料和临时借用人工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分公司分两次共给付被告胡占树工程款2164240元。我不认识原告,且没有与其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给涉诉工地拉过料,但是具体数量和价款并不清楚。本案系原告与被告胡占树的债务关系,与分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张家口九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书,被告建筑公司承包了张家口九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工厂技术产能升级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建筑公司指定沽源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第三人系分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7月22日,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沽源分公司与被告胡占树就案涉工程购买砂石料、提供临时借工人员及其他部分材料的购买事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主要约定:一、案涉工程所需用的砂石料由分公司向被告胡占树购买,其中砂子50元/立方米、石料55元/立方米,预计砂石料款360000元;二、分公司向被告胡占树临时借用工人,工人必须服从分公司统一调配;三、分公司需要被告胡占树购买部分材料时,书面通知被告胡占树,被告须将质量及价格情况报于分公司,经分公司批准后方可购买;四、分公司收到建设方支付的首笔工程款后,优先一次性给付被告胡占树,作为被告为分公司垫付的上述三项费用。协议签订后,分公司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工程所用的全部砂石料由被告胡占树负责提供,胡占树并提供了部分其他材料,同时,工程所用木工、钢筋工等人员均系向被告胡占树借用的工人。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胡占树向原告购买了包括砂石料在内的部分其他材料,原告并进行了倒土的工作。人员报酬由分公司与被告胡占树商定,人员报酬及材料款由分公司统一支付给被告胡占树,被告胡占树再进行支付。2015年11月6日,分公司收到首笔工程款1164240元,2015年11月9日,分公司转账给被告胡占树1153000元。2016年6月17日,分公司转账给被告胡占树1000000元。2017年11月5日,被告胡占树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一张,载明原告为案涉工地拉沙子、倒土等共计310000元,已给付110000元,尚欠200000元。上述欠款至今未给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占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智欠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胡占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跃文 人民陪审员于智梅 人民陪审员郝丽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冰博
判决日期
2020-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