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24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石化)因与被申请人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长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石化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交付的货物符合《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缺乏证据证明。《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净化装置304不锈钢弯头失效分析报告》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施工现场仅发现两件开裂管件,一、二审法院在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存疑,且在《分析报告》已经明确阐述了中化长山存在超标使用的情形下,判决将全部管件更换的重复施工费用由再审申请人承担,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中化长山对十三化建应付货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再审申请人增加的二次供货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郭彦民
审判员曲大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莉
书记员刘晓阳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