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 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386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004380096
注册时间:2001-05-21
公司地址: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
简介:
尿素、复混肥、吗啉、液体无水氨、氨水、工业氧、氮、氩、二氧化碳、混配气体、医用氧、水处理剂、塑料编织袋、粉煤灰烧结砖生产和销售,电力生产(仅限于本企业热电联产),再生料加工;D2级压力容器制造,D级锅炉安装,GB1、GB2、GC2、GC3级压力管道制造、安装、维修、防腐、保温,机械加工,锻铸造及设备维修,工业、民用建筑施工(凭资质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生活区物业管理及服务,化肥生产和使用技术咨询和服务,危险品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和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腐蚀品批发,化肥成品及原材料销售(凭有效许可经营),住宿和餐饮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房屋、厂房、场地、机械及设备租赁,肥料受托加工。盐酸生产销售,测土施肥服务;水溶肥、农用聚磷酸铵、生物有机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有机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241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石化)因与被申请人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长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石化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交付的货物符合《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缺乏证据证明。《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净化装置304不锈钢弯头失效分析报告》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施工现场仅发现两件开裂管件,一、二审法院在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存疑,且在《分析报告》已经明确阐述了中化长山存在超标使用的情形下,判决将全部管件更换的重复施工费用由再审申请人承担,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中化长山对十三化建应付货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再审申请人增加的二次供货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郭彦民 审判员曲大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莉 书记员刘晓阳
判决日期
2020-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