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君与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民初972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孙维君、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维君、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孙维君、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袁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佳薇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