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828民初5417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井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因案件未审理终结,现在原告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辉
审判员刘立宇
人民陪审员王云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天宇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