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启航钻机厂与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402民初176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与被告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于2020年6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购买钻机欠款43546.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单位购买我厂KY-500型钻机及配件一台套,总价282100元。对此钻机被告分三次于2016年3月31日付款20000元;2016年4月7日付款220529元,2016年4月9日付款13363.25元。2016年6月被告单位又购买我厂KY-300型钻机及配件一台套,总价153387元。对此被告于2016年6月1日付款138048元。两台套钻机合计尾欠43546.75元。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后,陆续为被告开具了全部货款发票5枚。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被告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业务回单、增值税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被告起诉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启航钻机厂欠款4354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立军
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丽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