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1民申20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08)鹿民二初字第39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开庭传票未经合法送达原审被告,造成原审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审缺席判决败诉,变相剥夺了原审被告的诉讼权利。原审被告是2018年7月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送达破产清算申请书才知道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了(2008)鹿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7月8日作出了(2010)鹿执字第0232号执行裁定书,原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且送达地址既有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又有顺义建新北区14号-4门-403,而实际签收人为孙艳杰,标注为“朋友”,而且填写的身份证号也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规定可以有朋友代收,且该人身份无法确认。且该案的判决书系公告送达。本案审理等于剥夺了原审被告的诉权包括质证权、辩论权等,程序存在重大错误。请求依法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答辩称,再审申请人声称开庭传票未经合法送达原审被告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严格按照本案再审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予以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本人签收,他人代收也是符合法定的送达程序,如果存在第三人恶意签收、快递公司怠于履行职责,影响本案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其应该通过另案起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书经邮寄送达,申请人长期不予签收,退回原审法院后才予以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本案在2009年判决生效后,还经过了强制执行程序,到现在的2018年已经远远超过法定的再审期限。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潼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王晓娅
审判员李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晓月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