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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超
联系方式:13820476589
注册时间:1991-09-10
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628号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劳务分包;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管道、储罐清洗、维修;装饰装修、土方工程;房屋、厂房、设备拆除服务;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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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吕宝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辖终11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宝明及原审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天膜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水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为“吕宝明与华水公司、膜天膜公司、晟泰公司之间无书面协议、无争议解决仲裁条款约定,《协议书》中争议解决仲裁条款对吕宝明不具有约束力”系事实认定错误。华水公司与晟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第28.1条,争议解决方式为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协议书》中仲裁约定条款合法有效。二、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之间的未决争议事项不具有主管权。关于涉案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协议书》,就涉案工程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第37.1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三、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华水公司与晟泰公司之间未完成结算,应按照协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审理结算等争议将造成程序和实体审理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吕宝明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梁俊丽 审判员崔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阳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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