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吕宝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辖终11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宝明及原审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天膜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水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为“吕宝明与华水公司、膜天膜公司、晟泰公司之间无书面协议、无争议解决仲裁条款约定,《协议书》中争议解决仲裁条款对吕宝明不具有约束力”系事实认定错误。华水公司与晟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第28.1条,争议解决方式为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协议书》中仲裁约定条款合法有效。二、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之间的未决争议事项不具有主管权。关于涉案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协议书》,就涉案工程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第37.1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三、膜天膜公司与华水公司、华水公司与晟泰公司之间未完成结算,应按照协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审理结算等争议将造成程序和实体审理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吕宝明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梁俊丽
审判员崔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阳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