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先稳
联系方式:0551-68999167
注册时间:1994-01-18
公司地址:0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园林花卉生产、施工;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不含黄沙、石子、石灰)销售;建筑智能设计及施工;体育场地工程;门窗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亮化工程;通讯工程;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照明音响灯光工程;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广告制作、发布;雕塑设计与制作施工;布展、展览工程设计与施工;清扫保洁;道路保洁;房屋拆除;交通标志标识工程;标识标牌设计与制作;建材五金销售及批发;管道非开挖修复;园林花卉种植、销售;公路工程;苗木培育与销售;河道堤防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3686唐兴龙与崔世安、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民终368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兴龙因与被上诉人崔世安、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兴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祥、被上诉人合肥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兴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李为帆 审判员崔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舒易
判决日期
2020-12-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