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7101民初32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5元,减半收取计5718元,由原告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徐斌
审判员冯蕾
审判员鄢危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维娜
书记员黎璐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