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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312-3152535
注册时间:2010-09-26
公司地址:保定市北三环路6799号3号楼1层113室
简介: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道路施工,交通护栏设施、水库基坝加固、河道改造施工,地下管道设施铺设,房屋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服务;其他建筑安装业;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砌筑、木工、抹灰、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搭设、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凭资质证核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服务;农村土地整理服务;平整场地工程服务;土方回填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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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合力煊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633民初2945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县合力煊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与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合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力强公司给付商砼价款266960元;2.被告张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力强公司承建的易县2018农村脱贫攻坚项目京赞线-井尔峪路段施工期间,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张 —2— 超与原告达成口头混凝土供销协议,约定:被告力强公司按每立方米380元的价格使用原告的商砼,施工结束结清商砼价款。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8日,原告共计供应商砼2992立方,共计价款1136960元。被告张超通过第三人账户分别在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8日给付原告商砼款570000元、300000元,余款266960元至今未给付。在催要欠款过程中,被告张超多次承诺被告力强公司不能及时给付余款时其负责给付,张超的承诺是明确的担保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力强公司、张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11月27日,被告力强公司承揽易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易县2018农村脱贫攻坚共建项目(井尔峪-八里庄、京赞线-井尔峪)施工第二标段。2.原、被告达成买卖商砼协议后,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8日共计供应商砼2992立方米,价款1136960元。被告力强公司给付原告商砼款870000元,余款266960元未付。3.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原告公司会计曹亚杰在微信上向被告张超催要商砼款,被告张超承认剩余商砼款为266960元。4.2020年4月30日,原告合力公司工作人员郭栋与被告张超电话录音。被告张超表示“我想法给了人家(原告),下来公司再给我报就行了”。2020年7月13日,原告合力公司工作人员马小春与被告张超电话录音。马 —3— 小春问“一周之内你给我弄清了它,弄不清你自己给我出了,对么?”,被告张超答复“对对对!我给你负责”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易县合力煊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商砼款266960元; 二、驳回原告易县合力煊赢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计2652元,由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永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骏驰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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