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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连培玲
联系方式:0596-2861750
注册时间:2011-03-11
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0幢1903-1907号
简介: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土石方工程、抗震加固工程、预应力工程、无损检测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及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公路养护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建筑物拆除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混凝土预制构件;城乡规划编制;营造林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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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翠丽与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24民初204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宁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10月9日,本院收到邱翠丽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邱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邱翠丽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至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75%上浮30%计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至5月期间,邱翠丽先后三次通过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泰公司)三明地区负责人刘国辉以闽泰公司名义参与梅列区瑞云山国家4A级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三明市区第二供水工程(净化厂)进厂道路边坡支护工程、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投标。三次投标均未中标,前两次投标保证金已由刘国辉返还至邱翠丽账户,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施工项目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0000元刘国辉未予返还。2018年12月,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刘国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邱翠丽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判决刘国辉犯合同诈骗罪,并责令退赔邱翠丽80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国辉未退赔邱翠丽投标保证金。刘国辉作为闽泰公司三明地区人负责人,收取邱翠丽投标保证金行为属职务行为,闽泰公司应对刘国辉未退赔的邱翠丽投标保证金承担返还责任,经多次催要,闽泰公司至今未返还,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对邱翠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廖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雅琪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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