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翠丽与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24民初2046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宁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10月9日,本院收到邱翠丽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邱翠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邱翠丽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至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75%上浮30%计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至5月期间,邱翠丽先后三次通过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泰公司)三明地区负责人刘国辉以闽泰公司名义参与梅列区瑞云山国家4A级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三明市区第二供水工程(净化厂)进厂道路边坡支护工程、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投标。三次投标均未中标,前两次投标保证金已由刘国辉返还至邱翠丽账户,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施工项目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0000元刘国辉未予返还。2018年12月,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刘国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邱翠丽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判决刘国辉犯合同诈骗罪,并责令退赔邱翠丽80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国辉未退赔邱翠丽投标保证金。刘国辉作为闽泰公司三明地区人负责人,收取邱翠丽投标保证金行为属职务行为,闽泰公司应对刘国辉未退赔的邱翠丽投标保证金承担返还责任,经多次催要,闽泰公司至今未返还,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对邱翠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廖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雅琪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