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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振刚
联系方式:023-62737325
注册时间:2010-12-27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一单元38层、39层
简介:
一般项目:提供信贷类资产登记、交易及相关服务;提供各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产品转让相关服务;提供金融相关托管、结算等服务;开展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创新业务;组织交易商协会会员开展自律监管;承担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的销售、安装、租赁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维护与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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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殿伟与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355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殿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为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6个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216000元(录用通知书工资36000/月*6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原告酌定的,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精神损害);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澄清事实并书面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底9月初,原告通过猎头的推荐开始与被告沟通入职事宜,并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了被告发来的录取通知书,要求1月7日到北京市朝阳区燕莎桥西南角新源南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报到。在此期间,原告通过被告指定的网站如实填报了全部简历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项目经历等等;按照被告要求如实准备并发送了各项资料包括应聘表、个人照片、学历学位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薪酬情况等;通过了被告人力资源、业务线的4轮面试。12月19日收到录取通知后,原告通过被告指定的APPHR-X填报资料,并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了资料填报并通过了审核。2019年1月11日、1月12日原告分别把学位认证中心的学位验证报告及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发送给被告,并于2019年1月7日到达指定地点报到。但报到当天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原告的学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入职。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约定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其本质仍为合同,属于合同范畴。被告发出的录用通知载明了录用原告的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因此该录用通知的性质是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原告承诺或实际行动后即成立,被告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被告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原告予以回复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被告,及时通过中国平安指定APPHR-X填报各项入职所需资料,此后被告以口头通知其因公司内部原因拒绝录用原告,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被该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被告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6个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216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向原告书面澄清事实并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法院应对该两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等,原告提交其2018年9月18日向“应姗霓(shanniying@pplesearch.com)”发送的电子邮件,其附件包括:原告1998年7月5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告2007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原告2007年学士学位证书等。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邮箱不是被告员工的,真实性无法核实,2018年1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发邮件,其中显示要求原告进一步完善简历信息。被告公司对涉案岗位的要求是统招全日制学士学位,原告没有如实填报全日制学士学位的信息。原告则称,被告从招聘自始至终没有提过岗位要求是统招全日制学士学位。对于该要求,被告称“和猎头公司说过要求应聘人员具备统招全日制学士学位”,但未举证。对于涉案岗位对于应聘者是否具备统招全日制学士学位有何区别,被告称“是公司用人的统一标准”。 2018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录用通知书”,其内容为:“徐殿伟先生/女士,您好!我们非常诚挚地邀请您加入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后文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我们相信,您将会为中国平安作出杰出贡献,并为能成为中国迅速发展的金融行业的一份子而得到极大满足。职位与工作地点:您将担任本公司项目实施经理,任职地点在北京。报到时间:2019年01月07日。薪酬(单位:人民币,税前):年基本工资:税前月薪36000元,其中月度固定薪25200元、月度绩效奖10800元,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36000元;月度绩效奖依据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月随底薪发放。根据公司制度等因素,在职期间有调整薪酬的可能。年度奖金:年度奖金实际发放额度及时间将综合考虑公司业绩、所在部门年度业绩、个人绩效及实际在职时间等因素,根据公司奖励方案核算发放,且发放奖金时必须在职。保险及其他:1)公司统一为您办理社会统筹保险;2)年假及相关假期按照国家及公司休假制度执行;3)其他保险及现金福利按照公司政策执行。合同期及试用期:公司拟与您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录用通知书》失效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录用通知书》失效):1)您无法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招聘材料;2)本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就您入职体检出具了不合格报告;3)您逾期未报到,或您虽事先与本公司另行确定其他报到日期但仍未如期报到。”该邮件抄送人中包括“应姗霓(shanniying@pplesearch.com)”。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名称为“入职通知”,其中载明:“尊敬的徐殿伟:终于等到您,欢迎加入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请于2019/01/0709:00,前往北京市朝阳区燕莎桥西水角新源南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报到。入职办理将通过APP进行,请用手机扫码或点击下载。报到日之前,完成APP内所有任务,您就能顺利开启美妙的平安之旅啦。开启任务前,请备好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个人照片-1寸免冠证件照(电子);离职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明-学位证书;学历验证证明-学信网电子认证证明;学位验证证明-学信网电子认证证明。请提前7天进行体检预约,或根据指引上传三个月以内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劳动合同将在APP上进行签署,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等同。”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本院询问,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涉案岗位的招聘要求,为何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及入职通知书,被告称“当时原告说能够提供”。就此,被告未举证。 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称其于2019年1月10日得知不再入职被告公司。就实际损失,原告称“就是没有工作了,收到了录用通知原告就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导致原告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但原告未就实际经济损失举证。被告认可原告所述确定不再入职时间,但不认可原告存在经济损失。就此,被告提交网页截屏和工作简历打印件一份,称该证据原件只有原告通过登录网站才能获得,可以证明通过被告公司猎聘顾问在网站查询,原告2019年1月至今已经在浙江瑞华康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职务,不存在没有工作的经济损失。原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称其中显示下载时间是2016年3月21日,显示的确是原告2019年的信息,明显存在矛盾,可能是被告篡改的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殿伟经济赔偿款三万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徐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徐殿伟已交纳,被告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殿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璐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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