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翠丽、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民终262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邱翠丽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4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邱翠丽上诉请求:撤销宁化法院(2020)闽0424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责令宁化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当事人之间未挂靠关系,不是工程发承包关系,一审以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二、本案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按相关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宁化县,宁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上诉人于2020年9月9日进行互联网立案,9月18日到原审法院当场提出立案请求,原审法院直到2020年10月16日才做出本案裁定,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志历
审判员谢明华
审判员吴江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起赟
书记员洪燕琴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