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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连培玲
联系方式:0596-2861750
注册时间:2011-03-11
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0幢1903-1907号
简介: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土石方工程、抗震加固工程、预应力工程、无损检测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及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公路养护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建筑物拆除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混凝土预制构件;城乡规划编制;营造林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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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翠丽、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民终2623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邱翠丽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4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邱翠丽上诉请求:撤销宁化法院(2020)闽0424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责令宁化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当事人之间未挂靠关系,不是工程发承包关系,一审以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二、本案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按相关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宁化县,宁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上诉人于2020年9月9日进行互联网立案,9月18日到原审法院当场提出立案请求,原审法院直到2020年10月16日才做出本案裁定,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志历 审判员谢明华 审判员吴江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起赟 书记员洪燕琴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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