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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永颂
联系方式:0772-2859192
注册时间:2003-06-24
公司地址: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1-413号
简介:
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政府采购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档案管理服务;会务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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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桂07行终17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利全公司)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认定,大利全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为钦州市第三十九小学,采购项目为教学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编号:QZZC2O18-G1-30001-GXDY),代理机构为第三人德元公司。德元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华锐公司为A分标的中标供应商。大利全公司认为该中标结果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于同年1月28日向德元公司递交质疑函,德元公司于同年2月3日对大利全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回复,大利全公司认为德元公司的回复内容不合理,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投诉函》,进行如下六项的投诉: 投诉事项一:华锐公司、迪翰公司、财胜公司股东相同,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进行处罚;投诉事项二、北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钦北政采[2018]第5号)中回复尺寸公司(型号CC800)、视睿公司(型号SV09)、弦子公司(型号S700)这三家符合本次项目参数。现迪翰公司、财胜公司、华锐公司利用尺寸公司、视睿公司、弦子公司这三家公司其中两家产品进行投标,存在严重的串标、围标行为;投诉事项三:希沃品牌提供同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围标,利益相关联合体同时参与围标;投诉事项四:中标公司吹风机、音响系统没有3C强制认证,不符合采购法。投诉事项五:香港韦德工具有限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属于违反进行销售,应流标。投诉事项六:戴尔3050MT没有入围节能清单投标无效。 被告在收到大利全公司提出的上述投诉后,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钦北政采[2019]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大利全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以及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之规定,被告钦北区财政局具有对大利全公司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驳回大利全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六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关于投诉事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的不同供应商,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案参加教学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编号:QZZC2O18-G1-30001-GXDY)项目采购活动的迪翰公司、财胜公司、华锐公司的三家公司。经查,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三家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法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被告驳回该事项的投诉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正确。 关于投诉事项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大利全公司在主张迪翰公司、财胜公司、华锐公司三家投标公司利用尺寸公司没有3C认证的录播设备(产品型号CC800)进行投标,提供尺寸公司3C认证证书这一虚假材料,被告未作认真核查,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根据大利全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上述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经一审法院核实,在上述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没有以尺寸公司(产品型号CC800)的录播设备进行投标,大利全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也不存在上述关于串通投标,投标无效的情形,对大利全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驳回该事项的投诉处理决定正确。 关于投诉事项三。大利全公司认为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并且拥有相关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仅希沃品牌交互智能平板。华锐、财胜、迪翰三家投标公司投标文件中采用中交互智能平板的制造商分别为视睿公司、高创公司、鑫城光电公司,视睿公司、高创公司、鑫城光电公司的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必然为同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钦北政采[2018]第5号处理决定书,被告针对视睿公司、高创公司、鑫城光电公司的信息经发函取证核查,并组织评审专家论证,证明该三家公司的产品均满足采购文件的参数要求。在作出本案的钦北政采[2019]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前,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小组意见认定三家公司的产品属于不同品牌、不同制造商,不符合投诉人所指的招标文件24.3条第(2)项的相关情形。被告据此作出驳回大利全公司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大利全公司主张该三家公司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属于同一生产者生产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投诉事项六。被告根据华锐公司列举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的《厂商确认书》,明确说明戴尔optiplex3050产品全线只有唯一一款产品,optiplex3050MT、optiplex3050Tower均系该产品销售名称,所指向的系同一产品即是optiplex3050。被告根据《厂商确认书》及戴尔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认定戴尔3050MT已列入政府采购二十四期节能清单证据充足,并驳回大利全公司该投诉事项处理决定正确。 关于大利全公司主张华锐公司投标提供材料时隐瞒因偷税被行政处罚,属提供虚假材料,被告应对其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案大利全公司在向第三人质疑时,未就此事项进行质疑,也未就此事项进行投诉,该事项并非是被告作出处理决定的范围。因此,对华锐公司偷税被罚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评判。 本案被告钦北区财政局受理大利全公司的投诉后,依法展开调查,向第三人及三家投标公司发出《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被告收到第三人和三家投标公司书面回复后,组织了有大利全公司、第三人及三家投标公司参加的质证,并依法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评审,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投诉事项一、二、三、六不成立的处理决定。被告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大利全公司主张三家投标公司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被告未履行审查义务,作出处理决定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钦北区财政局作出的钦北政采[2019]第2号《钦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大利全公司诉请撤销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大利全公司诉称,一、南宁迪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翰公司)、钦州市财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胜公司)、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这三家公司明显存在重大串标嫌疑。二、关于三家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是否属于不同品牌、不同制造商的问题。因为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并且拥有相关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仅希沃品牌交互智能平板,而产品生产设计商业机密、技术、设备条件等因素,所以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三家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必然为同一生产者生产。被上诉人作出“三家公司的产品属于不同品牌、不同制造商”的认定,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应提供三家投标人投标时的全部样品一套及投标文件,以此证明其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因此,上诉人在一审时要求调取三家投标人的全部样品一套及投标文件进行核实,是合法有据的。三、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被上诉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作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并且中标,即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即使超出投诉范围,被上诉人负有监管职责,也应当对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四、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被无故剥夺正当诉讼权利,一审开庭前,上诉人到一审法院想要依法获取被上诉人提交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时,一审法院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只将答辩状交付上诉人,禁止上诉人复制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但一审开庭过程中,法官询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时,被上诉人回答均不涉及商业秘密。五、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六、纵观(2020)桂07行终15号、(2020)桂07行终16号、(2020)桂07行终17号、(2020)行终26号等案件,合理怀疑供应商联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围标串标的嫌疑。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辩称,一、大利全公司以南宁迪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钦州市财胜贸易有限公司与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没有事实证明。大利全公司以“何尚波与黄昌菲系夫妻关系”和南宁迪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何尚波、黄昌春、邓海、何尚林等人提供反担保为由,认定“以上四公司均存在《政府采购法》禁止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关联关系”是不能成立的。二、关于被答辩人提出怀疑参加投标的三家公司产品“属于同一生产者生产”系有预谋围标串标的问题也无事实根据。三、关于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大利全公司在质疑时未对此事项进行质疑。对未经过质疑的事项,钦北区财政局不作答复,大利全公司可以针对此事项另行进行法律权利救济。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大利全公司提交的证据1南宁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交结果公告及附件;证据2(1)钦市财采[2019]24号《钦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局订书》、(2)钦政采函[2019]23号《质疑回复函》、(3)《质疑函》、(4)《投诉函》;证据3(1)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7-2019年中标结果公告及项目详情、(2)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钦州政采网上商城2017-2019年中标结果公告及项目详情;证据4(1)2019年3月6日新闻《减税降费激发企业活力--女企业家由衷点赞》(2)2018年7月5日新闻《市公安局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年”活动座谈会》(3)2019年5月8日新闻《钦州“一带一路”海外交流与合作路上的追梦人记民革党员、广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黄昌非的先进事迹》;证据5(1)2017年2月10日新闻《她诠释的委员责任叫“回报”——记市五届政协委员、钦州市金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昌非》、(2)钦州市华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2-2017年中标结果公告及项目详情;证据6(1)自2018年5月起希沃品牌中标项目,详见《希沃品牌中标项目清单》,共计105个项目、(2)贵港项目投诉及处理、(3)希沃中标项目招标文件见优盘证据;证据7(1)博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年第2号)、(2)博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年第3号)、(3)博财采[2019]1号《博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全面改薄”工程多媒体设备采购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改薄”工程多媒体设备采购YLZC2018-G1-60877-GXYL中标结果公告》、(4)南武采投[2019]2号《南宁市武鸣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民中、三小教学设备采购(NNZC2019-G1-00055-WDMN)中标结果公告》、(5)罗财采[2018]5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城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批教育装备及图书购置GXXPTX-2018-G01002中标公告》;证据8(1)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3C注册查询结果、(2)惠州市鑫城光电有限公司3C注册查询结果。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接纳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迪翰公司、财胜公司、华锐公司三家公司有无存在串标嫌疑;二、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城光电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产品是否属于不同品牌,不同制造商;三、华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是否属于本案评判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宁盛 审判员韦乐熙 审判员钟凌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嘉庚 书记员郭杨兴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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