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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14万元
法定代表人:韦连波
联系方式:0537-8610019
注册时间:1994-01-03
公司地址: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
简介:
煤炭开采、销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业务;复印打印名片印刷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金属材料、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的销售、水泥及制品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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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8执异721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异议请求:撤销(2020)鲁08执保145号之一通知书,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济宁中院冻结的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人的账户(账号为20337082600100000136601)的属于土地复垦专项资金账户,是异议人与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而设立的专项账户,账户资金属于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该账户由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监管。冻结该账户会影响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也违反了《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辩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并非冻结款项的权利人,不具备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即使冻结的为土地复垦的专项资金,但异议人未提交土地复垦费用实际支出的证据,法院冻结并未影响该资金的使用,也未影响异议人和政府的监管,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保全人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鲁08执保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王步峰、王召英名下5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冻结了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账号为20×××56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2500万元,实际冻结24911212.6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5日。 另查明,2019年5月10日,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甲方)、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丙方)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规定,三方共同约定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共管账户,账号为20337082600100000136601,乙方每年向该账户存入一定费用作为乙方复垦费用,在乙方复垦任务完成后,通过甲方验收等手续,由丙方将相关费用通过该账户支付给乙方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微山县支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刘建国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李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甜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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