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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
联系方式:0771-5787856
注册时间:2013-01-14
公司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号楼一层A01-1号商铺
简介: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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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彩绵、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2执81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威、黄彩绵、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9)桂0103执3461号。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该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30883.3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均未能执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莫威、莫兵、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涉案众多,在广西多地法院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威、黄彩绵、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已经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中 审判员陈延光 审判员钟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韦钰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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