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民终133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西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721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联通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全额支持爱奇艺公司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的请求;2.判决联通山西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数额明显过低,适用法律错误。联通山西分公司利用其开发运营的“醋溜视频”安卓手机客户端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时,涉案作品正处于热播期,可见联通山西分公司恶意明显。涉案作品不仅在国内热度很高,在海外也引起了很大轰动,制作成本高,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联通山西分公司擅自通过其平台提供涉案作品,大大减少了爱奇艺充值收益和片前广告收益,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给爱奇艺公司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联通山西分公司辩称: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上诉意见,且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由我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系增加诉讼请求,不能在二审时增加。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联通山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诉讼请求;3.由爱奇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判决联通山西分公司支付的经费过高。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视频上传到我方服务器,播放时右上角有合作方logo“BestTV”图标,故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我方仅过失未让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合法授权证明。“醋溜视频”APP是免费的,用户点击播放时没有任何收费栏目及其他盈利性收费途径,我方没有任何盈利收入。“醋溜视频”系相应国家扶贫政策开发试运行的免费APP,国家要去拓宽和保障扶贫移动APP推广渠道。二、侵权损害结果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根据“醋溜视频”后台数据可知观看人数少,侵权后果轻微,且“醋溜视频”APP处于试用期间,尚未正式上线,点击的观看时间正好集中在爱奇艺公司证据保全公证期间。我方没有获利,对爱奇艺公司没有造成损失影响,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我方负担案件受理费,适用法律错误。
爱奇艺公司辩称:“醋溜视频”APP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费用是一审法院裁量的内容,应予维持。请求驳回联通山西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判令联通山西分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偶像练习生》20180406期的著作权。我公司发现联通山西分公司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醋溜视频”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影视作品《偶像练习生》20180406期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我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联通山西分公司非法提供该作品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山西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作品为《偶像练习生》(20180406期,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时长:97分钟),系综艺节目的录像。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原始视频片尾标注:出品人:IQIYI,联合出品:鱼子酱文化,同时标注:本节目版权及解释权归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17年11月22日,北京鱼子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知识产权声明》,内称该公司为《偶像练习生》节目的联合出品方,该公司仅享有该节目的署名权,不享有该网络综艺的其他任何知识产权,该节目、节目模式及其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该节目的成片、片段、花絮、配音、配乐、图片、形象等音频及视频)所有版本全球、永久的完整知识产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独家自行享有。
“醋溜视频”(网站首页网址:www.sxjcsj.com)系联通山西分公司运营的网站,联通山西分公司还运营同名的APP软件。
爱奇艺公司提交了(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7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2019年1月3日对联通山西分公司通过网络及APP软件提供涉案作品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联通山西分公司将涉案作品分割成多个片段,分别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在播放时,右上角有“BestTV”图标,右下角有爱奇艺的标志。
2019年3月13日,爱奇艺公司向联通山西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联通山西分公司称其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后就将涉案作品删除。
爱奇艺公司认可联通山西分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遂撤回要求联通山西分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联通山西分公司称涉案视频是由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传到联通山西分公司的服务器,双方本来想合作,后来没有合作成功,软件处于试用期间。
联通山西分公司提交了(2019)晋并西证经字第1567号公证书、(2019)晋并西证经字第1568号公证书、“醋溜视频”后台数据提取表、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醋溜视频”是免费的,没有收费及其他营利性用途,“醋溜视频”APP片源由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传,用户量不大,播放量极低,上线时间短,没有盈利,对涉案作品没有损失影响。爱奇艺公司对联通山西分公司的上述公证书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的真实性认可,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后台数据提取表不认可,其中个别视频观看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证明平台侵权事件持续时间较久,且是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提供视频内容,主观恶意较大。
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为48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律师费19800元、公证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作品的视频、公证书、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情况、北京鱼子酱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知识产权声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联通山西分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通过“醋溜视频”APP软件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属于侵害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爱奇艺公司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亦无联通山西分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
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公证书,且委托的律师已经出庭,一审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对爱奇艺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联通山西分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1.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网络扶贫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用以证明“醋溜视频”APP是相应政府扶贫政策开发、试运行的免费APP,没有任何收费栏目以及其他盈利性途径。2.(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76号公证书中的录像截图,用以证明因爱奇艺公司自己点播取证才产生了点播量,“醋溜视频”APP处于试用期间,没有用户点击量,没有给爱奇艺公司造成损失,无损失则无赔偿。爱奇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爱奇艺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在播放涉案作品时并未体现与扶贫政策有关,录像截图仅显示涉案作品取证当时的点击量,不能证明爱奇艺公司无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已交纳),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37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姜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培培
书记员郑成洁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