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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
联系方式:010-84876050
注册时间:1985-11-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
简介:
压力容器的设计(具体品种范围以批准书为准,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6月17日);《石油化工设计》、《乙烯工业》、《石油化工设备技术》、《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的出版(仅限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油化工设计》、《石油化工设备技术》、《乙烯工业》、《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编辑部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期至2023年08月03日);炼油、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和部分承包;上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上述工程非标准设备、金属结构、构筑件的组织设计、生产;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可行性研究、人员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计算技术开发、服务;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炼油、石化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开发研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施工、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石油化工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自有设备租赁;进出口业务;工程造价咨询;石油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和代购代销;利用上述期刊发布广告;印刷品广告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特种设备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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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文等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3民终598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敬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毕派克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派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敬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石化公司支付张敬文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3880元、2016年2月2日至15日期间工资3880元、2015年年终奖1800元。事实和理由:张敬文与石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石化公司声称其职工餐厅已经对外发包毕派克公司,但毕派克公司称石化公司未将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故无法为张敬文办理社保缴费。2016年3月初,毕派克公司强行开除了张敬文。一审中,石化公司提交了三份委托合同,但合同上被委托单位只有签名,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委托人的骑缝公章,石化公司提交的发票也无法证明其是支付服务费工资的发票。 石化公司辩称,不同意张敬文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服从一审判决。 毕派克公司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不同意张敬文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张敬文与毕派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应当为其发放工资及年终奖。 张敬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石化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3880元;2.石化公司支付2016年2月2日至15日期间工资3880元;3.石化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1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敬文就本案劳动争议曾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8150号裁决书,载明张敬文主张与石化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向石化公司提起仲裁的目的是想通过石化公司把与毕派克公司签订的合同要过来,起诉毕派克公司。该裁决遂裁决驳回张敬文的仲裁请求。张敬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张敬文称其于2005年入职石化公司,在石化公司餐厅从事洗碗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德路67号,为石化公司旧址,后石化公司搬至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源21号楼,其工作地点亦变更至此,其工作内容自2009年起调整为熬粥、蒸米饭、做面点等,其一直工作至2016年2月16日,后石化公司行政处孙某当面表示让毕派克公司将其开除,原因是其向孙某主张缴纳社保,孙某让其找毕派克公司,毕派克公司又让其找石化公司,双方多次推脱后,其骂了孙某,孙某遂将其开除,最后毕派克公司处许立均要求其离职,称是石化公司要求其离职的。 就其工资发放情况,张敬文称2005年至2007年,其工资由石化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已记不清经办人的姓名和身份,2007年之后,石化公司人员向其表示,餐厅已经交给毕派克公司管理了,此后其工资都由毕派克公司发放,劳动合同也让找毕派克公司签订。 张敬文就其主张提交了其名下暂住证两份、客饭申请单、照片说明及员工入职时间表等证据。其中,两份暂住证均载明张敬文的暂住地址为北京市×××号,“现服务处所”均载明“中石化公司”,有限期限分别为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1日和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石化公司认为暂住证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张敬文与石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毕派克公司认可暂住证的真实性,但认为暂住证办理时不会审核服务处所。 石化公司经核实情况后表示张敬文确曾在北京市朝阳区×××地下室的宿舍居住过,该地址是石化公司和毕派克公司签署的《职工公寓使用协议》中明确由石化公司提供给毕派克公司在石化公司食堂的工作人员居住的地址,张敬文是毕派克公司的员工,系毕派克公司为履行业务外包协议而指派至石化公司食堂工作的人员。石化公司提交了与毕派克公司于2014年至2017年签订的餐厅服务委托合同3份、石化公司与毕派克公司结算服务费用的发票、石化公司与毕派克公司及北京毕派克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职工公寓使用协议》。其中,餐厅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将职工餐厅委托给毕派克公司经营管理。《职工公寓使用协议》约定北京毕派克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38号楼和36号楼地下室招待所客房共36套提供给毕派克公司使用,仅供毕派克公司在石化公司食堂(餐厅)工作人员住宿,不得转租他人,不得留宿其他人员。 张敬文认可餐厅服务委托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与石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发票的真实性,认可《职工公寓使用协议》的真实性。毕派克公司对于石化公司提交的该等证据均予以认可。 一审另查,张敬文曾以毕派克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毕派克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年终奖等。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141号裁决书,载明张敬文称其于2009年1月入职毕派克公司,负责蒸米饭、做汤、熬粥、面点等工作,其正常工作至2016年2月22日等。该裁决书认为张敬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毕派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决驳回张敬文的仲裁请求。张敬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后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敬文在其所主张工资和年终奖所涉期间即2015年至2016年2月2日期间与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就此,张敬文提交的暂住证载明其暂住地址为北京市×××号,服务处所为“中石化公司”。石化公司亦确认张敬文曾在北京市朝阳区×××地下室的宿舍居住过,而根据《职工公寓使用协议》,该地址仅供毕派克公司在石化公司食堂(餐厅)的工作人员住宿。结合张敬文提交的客饭申请单、照片等其余证据以及石化公司最终确认的张敬文系毕派克公司为履行餐厅服务委托合同而指派至石化公司食堂工作的人员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张敬文就其在2015年至2016年2月2日期间实际在石化公司食堂工作的主张形成证据优势,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在劳动关系主体上,石化公司和毕派克公司均确认真实性的餐厅服务委托合同及费用结算发票可以证明石化公司确已将其餐厅交由毕派克公司经营管理,故张敬文在上述工作期间,应与毕派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张敬文在本案前置仲裁阶段亦自认与石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其本案举证亦不足以推翻其该自认意见。故一审法院对于石化公司关于与张敬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张敬文要求石化公司支付工资、年终奖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敬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敬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尚晓茜 审判员胡新华 审判员郑吉喆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衍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郑海兴
判决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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