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平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闽0123民初2199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罗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艳平与被告史金法、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根据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罗源营销服务部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朱艳平撤回对被告史金法、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罗源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艳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90855元。事实与理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中标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发包的1780mm热轧工程(主线区)招标项目,并将其中的坂坯库区分包给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受雇于史金法在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宝钢德盛1780mm热轧工程(坂坯库区)项目部从事电气安装工作。2020年6月9日14时30分许,原告在厂区内安装电缆线时被高处脱落的电缆桥架砸伤右手腕,造成原告右手腕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由史金法安排送至福州中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于2020年6月15日在右臂丛麻醉下行“右桡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中指清创术”,于2020年7月3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020年9月11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残程度等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取内固定物费用8000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因事故所受损失合计190855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朱艳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0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汇入朱艳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农商银行灌云支行,账户:×××33,户名:朱艳平)。
二、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朱艳平的工资已全部结清,即日起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朱艳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2058.5元,由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婉
人民陪审员林明桂
人民陪审员林书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圣笛
书记员全丽燕
判决日期
2020-12-31